公证书本身是没有时效的,也就是公证书本身是不会过期的。而是否过期,主要看被公证的继承协议中有没有设置时效条款,如果设置了就需按照该条款办理。尤其是有些协议牵涉到诉讼内容,而诉讼是有时效要求的。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只要您母亲在处理遗产前没有表示要放弃继承权,其继承权一般是不会失去的。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您舅舅有责任保管好,不能够利用掌管遗产的机会侵吞遗产。
您外公去世后其房屋租金属于遗产的孳息,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应当由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当然管理遗产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继承人共同承担。
继承问题应当尽早解决为好,特别是继承人之间相互猜忌的情形下,拖的时间越长会使问题越复杂,积怨越深,不如早点摊开来解决掉。
家庭矛盾能够协商、调解解决当然是最好,但揭开家庭温情的面纱,暴露出来的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围绕遗产问题的家庭大战更是屡见不鲜,往往最终都是对簿公堂。所以,只能是争取不打官司,但要想不打官司,还得做好打官司的准备。
从您的叙述来看,已经多少透露出对您舅舅的不满情绪,这个问题拖久了,必然产生误解和积怨,问题不解决迟早会爆发矛盾。不妨同您舅舅明说,这个问题拖不是解决办法,必须积极面对。但为了维护家庭和亲情,建议你们作出一定的让步,比如您舅舅已经收取的房租可以适当放弃,争取感化他,从而使问题能够较快地得到顺利解决。
呵呵,急什么。房产继承必须是老人的子女都有份,你母亲不签字,房产不可能到他的名下。他现在拖着不办理,无非是想多拿点房产出租后的房租。即使你母亲不在世了,你也有继承权。所以,你没什么好担心的。想快点解决,就让你母亲去房产那里告诉承租人,原房东去世了,老人的两个子女都有继承权,以后交房租必须是,当面交给2个人。否则,呵呵,就对不起了,撵人。承租人当然怕麻烦,肯定会通知你舅舅,你舅舅就会找你们了。会谈的时候,要偷偷录音,以备万一。
建议你们只说房产问题,不要论及其他,非要说的话,那是要拿出书面证据的,否则说了也没什么用。
尽量不要打官司,伤和气啊。
可以去法院起诉。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供参考。
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