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夫妻间“见死不救”要解释为“犯罪”

2025-01-25 0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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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的视角哈丁 有句话叫做“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若又是举手之劳,只需很少代价,那就更不用说了。无论经济逻辑,还是道德直觉,都赋予其无上的正当性。尽管有不少人呼吁将“见死不救入罪”,但对于陌生人间的见死不救,仍只有部分国家通过法律予以干预,且此类法律也很少被具体实施。我国和英美刑法都无此规定。 但对于夫妻间的见死不救,我国司法实践却以夫妻间存在特定照顾、救助义务(婚姻法的用语是“相互扶养”)为由将其解释为“间接故意杀人”。且有的学者还从德国法学中找到了法理依据,那就是处于“密切的社会群体关系” 中的人们之间存在相互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类似于消防员对处于危险火场的人的救助义务。而夫妻显然属于典型的密切社会群体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有相互的作为(救助)义务。 然而无论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救助义务,还是根据“密切关系”推出的救助义务,这里的理由都是“规定性”的,而非解释性的(这里的“解释”是指提供一个理性基础,而不只是文字游戏或修辞)。它们并没有阐明为何法律要规定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或者为何密切群体关系成员间应负救助义务。“密切社群关系”也充其量是一种范围界定、描述与修辞,而够不上解释性理由。于此,我赞同一般陌生人间的见死不救不应入罪,夫妻间的见死不救应解释为“犯罪”。但它真正的理性基础是什么呢?其理由肯定也不是那句广为流传的“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现实中法律跟道德存在大量重合。前者不入罪,将其入罪的国家也未严格执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干预不但实施成本很高,还很可能会对人们的行为带来意想不到的错误激励。举个例子,我是游泳高手,坐在岸边晒太阳时,看到一个刚才还游的不错的小伙子突然开始喊救命,我不但没救助,反而转身走开了。法院能否定我“见死不救罪”呢?似乎很容易,但恐怕没那么简单。我可能抗辩说:当时,自己误以为那小伙子是在恶作剧,逗岸边的漂亮女孩子(甚至可能是女朋友),自己离开是为了提供方便。即使这是虚假的,但法院又如何知道呢?更何况,我还可能真的“误以为”。很多情况下,是否真的“见死不救”是很难弄清楚的,法院面临着高昂的信息成本。事实上,有很多好似“见死不救”的行为,真实原因都在于“多元无知”状态下人们不确定自己该做什么或如何做是恰当的,而非单纯的冷漠。而且,若社会存在信任危机,则会增加救助风险,从而削弱不救助的可责难性。甚至有些地方,夜间马路上,车灯照见一人躺在路边,司机贸然停车救助可能是很危险的,等待他的可能是劫匪的圈套。同时,如果经过危急现场没有采取行动,就会招致法律官司;即使最后被判无罪,这也是一项很大的麻烦,更何况法院并不是那么准确无误。如此,人们为了避免惹上麻烦,很可能会小心的绕开危急场合(甚至包括疑似的),这样一来,反而会进一步减少遇险者获得帮助的可能。恰与法律介入的目的背道而驰。此外,法律介入还很可能会破坏重要的道德规范与信号。没有法律威慑,救助者出于道德感而行动,就向人们传递了他是好人的有效信号(这独立于行动者的主观意图)。这一信号是极具价值的,甚至可爱的女孩子会据此找到心目中的英雄。若法律介入,人们就弄不清救助者到底是基于道德感还是害怕法律惩罚了。简单的说,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法律介入一般陌生人间的“见死不救”,很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存在很多意想不到的不可欲的后果。这也再次印证了那个道理,并不是所有不好的事情都应该、都能够用法律来干预。很多情况下,容忍可能是我们更好的选择。然而,以上法律介入可能导致的问题,在“密切社群关系”的人们之间,典型的如夫妻,却不再存在或没有那么严重。因为这些人通常彼此极为熟悉,信息对称,对情形的“误解”变得不太可能。而且救助的风险也基本不会存在或变得很小。强制救助也不可能带来那么严重的负面激励。陌生人会刻意绕开危急现场,夫妻却要天天生活在一起,除非分居或离婚(此时他们开始重新趋向于陌生人关系),而一旦如此,其他亲人可能就会加入进来。这样一来,把夫妻间的“见死不救”解释为犯罪,就具有了后果上的正当性,会带来更多的救助,但不会有其他的负面后果。此时法律介入的收益超过了成本。这才是区别对待陌生人间“见死不救”与夫妻间“见死不救”的最根本的理性基础。法条规定与解释的正当性归根结底源于此;“作为义务”、“密切社会群体关系”充其量是一种“规定”、描述与修辞,其深层的正当性也同样源于“后果主义”的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