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继承通俗的讲,主要分为两部分:
遗嘱继承
顺位继承
在划分遗产归属的时候,优先以遗嘱继承进行划分,当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则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位进行遗产划分。
法定继承权,顾名思义以“法定”为主,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子嗣视为非法收养,不具备合法的顺位继承权。
要使非法收养的子嗣继承遗产,可参考以下两点建议:
在遗产划分之前进行收养关系公证,补办收养手续。虽然当初收养时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具备合法条件,但该子嗣被收养的事实凭据是可以证明的,因此可以依法进行补办手续。
若时间紧迫,长辈已时日无多时,则可尽快立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想让该子嗣继承的财产或物权,完成遗嘱后交付公证处进行公证,则该遗嘱受法律约束,如此该子嗣可在无合法继承权的情况下分得遗产。若遗嘱未交付公证处公证,则视为无法律效力,一旦进行诉讼,则将按法定顺位继承进行划分。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一下《收养法》和《继承法》
《收养法》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分析:
(1)关于收养,只是针对收养人制定的一个规定类法律,而对于被收养人起的四保护作用的法律(不涉及收养与被收养的财产关系)
(2)关于继承,已经很明确的说明,被收养人同样有继承权(中央台《今日说法》曾有个相近案件,专家明确指出养子女和亲子女享受同样的继承权)
(3)合法收养与合法继承是没有相互关系的。
收养有年龄要求。
未合法收养的孩子,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可以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等,尽主要抚养义务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养子女也有不继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