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补充:很高兴,终于有位朋友在代位继承观点上和我站同一边.
至于我没说老二的继承权,那是老二已经表示放弃(我也知道要明确表示放弃),但是结合实际情况,老二继续愿意放弃,那么其他人让他补个声明或在诉讼的时候他再表示放弃,问题都不大.所以,我才觉得没必要把老二考虑进去.
补充:对其他律师认为的"老大子女有代位权"有异议;代位继承只能是被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即只能发生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直系血亲身上.
本案中,老大他只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旁系血亲.所以,他的子女根本无法代位继承,也不可能代位继承. 另外,既然老大已无"资格"参与分配,那么老大的妻子
也不可能再分得"老大继承到财产的一半"!其妻子能分配的财产仅限于老大个人
财产!
我的观点就按老大死在前分析的!其实推定都知道老大死在前的,因为这是现实,而不是虚拟案例.
老四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兄弟姐妹.
所以,你所说的情况中,应由老大,老三兄弟二人继承.但老大先由老四死亡,
所以,只能由老三继承..
当然,其他人若是对老四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
首先,老四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就应当有兄弟姐妹继承;
其次,老二已经明示放弃继承的,所以应当有老大和老三继承;
再次,如果老大先于老四死亡,则依据继承法规定,老大的妻子儿女没有继承权,不发生继承关系,如果老大晚于老四死亡,则现有老大老三个继承二分之一,然后老大的部分由其妻子子女继承。
从继承法角度分析,老四孤身一人没有妻子儿女,并且没有立下遗嘱。那么他死后的第一继承人应该是他的父母。如果他的父母已经亡故,那么才会轮到他的兄弟。他的三个兄弟都有权继承他的财产。关键是老大是在老四死之前去世,还是死之后去世。如果是在老四死之后去世,那么在老四死亡到他死亡之间的时间里,只要他没有声明放弃继承财产,就已经继承了财产。他继承的那部分财产可以在他死后由他的妻子子女继承。必须说明的是,他的妻子子女没有资格继承老四的财产,她们继承的只是老大的遗产,虽然这个遗产是老大从老四那里继承过来的。但如果老大在老四死之前去世,也就是说他在尚未继承老四财产的情况下去世,那他的妻子儿女不具有继承老四财产的资格。
从法定继承顺序来看,老四孤寡一人,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可以发生继承的。由于老大先于老四死亡,老大的子女发生代位继承。老大的妻子无权继承。老二放弃,不发生继承。
因此,正确的分配方案是:
老三,二分之一
老大的两个儿子每人四分之一。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老大死亡在前根据《继承法》可以由他的法定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代位继承。
老四没有妻儿,父母又不在世的话,由他的三位兄弟平分继承他的遗产,不在世的老大由妻子和2个儿子代位继承他的那一份。
老二家不参与这件事的话得他签署一份放弃继承老四遗产的协议书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