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侵权。
这要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若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被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覆盖,则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实际上,你不能看他的产品和你的产品之间有什么差别,你只能看他申请的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你的产品之间是否有差别,按照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你要分析:
(1)它的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主要看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每一个特征(从第一个字到最后一个字)在你的产品上是否存在,如果都存在,属于符合全要件原则而侵权,如果有些特征在你的产品上没有,则不符合全要件原则,这种情况下,你要看第(2)条;
(2)如果某些特征在你的产品上不存在,要看是否有对应的替代特征,如果有对应的替代特征,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目的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如果是,则等同侵权,如果不是,则不侵权;
(3)以上两个是最主要的侵权判定原则,另外还要看是否有禁反言的情况,这个要看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审查文件了,不过既然是实用新型,则省略此步骤,因为实用新型不实质审查.
对方昂产品说明书上印的那句话,完全扯淡,不必理会.
判定对方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专利C的权利,要使用上面我所说的判定原则,你可以自行判断,还有,看看对方公司的专利的权利要求描述的特征在专利C中是否都已经被揭示,如果是,则可以无效对方专利。
专利是不保护原理的,原理是公知公用的东西。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结构,其中可以包含形状。
因此,如果你能对产品的结构作出相应的改进,并能产生技术效果,也可以申请专利。不过,你改进的产品一定要与他的专利所描述的结构有实质上的不同,不仅限于连接方式及形状上,否则造成等同技术的话,仍然构成侵权。
对方的“非本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均为侵权产品”是不恰当的,你生产的产品如果在结构上有着实质上的不同的话,你就不侵权。
如果真象你所说的:专利C在结构上与专利B等同或相同的话,那么,B公司一定侵权,这与B公司是否申请专利无关。
如果B公司告你侵权的话,你可以以专利C作为证据,宣告B公司的专利无效,这样你才能胜诉。
好了,我就说这么多吧。
我也同意楼上说的。但是有一点,即便是B的被作废了,那还有个C的。估计是C的权利要求不到位,被B钻了空子,同样你应该也可以钻个B的空子,变通一下,再申请一个属于你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