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见习期,是指双向选择期,你的公司可以选择你,你也可以选择你的公司,见习期合同结束的时候如果你想继续在这个公司工作,那么你可以和他们再签那一年的合同,如果你觉得不合适,就没必要签,这样不算违约,而且如果是签一年合同的话,试用期应该是一个月,你的公司根本就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办事,有什么问题你可以打劳动保障局的电话咨询,如果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你也可以举报他们。
法律规定的是“试用期”而不是“见习期”或“实习期”,不过弃“试用期”不用,而用“见习期”“实习期”的现象在企业中很普遍,因为都想规避法律,反正法律对什么是“试用期”也没有做出界定。
但是所谓“见习期满后必须要签订一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合法,是否签订合同、签订多长时间的合同都应该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
如果是企业的话,肯定违法。虽然劳动法对见习期没有明确规定,但见习期内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保留证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