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因此,如果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而无钱赔偿受害人的,受害人还可以向上述人员索取赔偿。
此外,法律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以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附带民事诉讼
现在有司法援助基金,对这类情况有相应的救助。
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国家司法救助基金制度,是当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罪犯或义务人确无赔偿能力时。
以国家的名义对生活极度困难或者急需医疗救治的被害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救助,以体现人文关怀的理念,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扩展资料: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和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为推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而努力;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现在有司法援助基金,对这类情况有相应的救助。
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国家司法救助基金制度,是当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罪犯或义务人确无赔偿能力时,以国家的名义对生活极度困难或者急需医疗救治的被害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救助,以体现人文关怀的理念,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你没交代清楚情况,我个人理解,如果是比较恶劣的刑事案件或者蓄意伤人致死,那么一定是死刑,不存在协商的余地,如果是过失杀人或者其他事故还存在协商赔偿,以罚代刑的可能。经过了司法程序一般就没什么继续的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