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一般应该从开发商与业主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开始计。该楼盘是2009年1月24日交房的,在此时期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均应从这个日子开始计物业费。但因你的房子是2009年2月1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所以你的物业费应该从2月13日开始收,在1月24日与2月13日这个期间的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尚未出售的房子,应该由建设单位交给物业公司。
还有的开发商规定了一个交房的两个月或三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拿房的期限满后开始计物业费,逾期未拿房的在期限满后视同已接房,物业费也在期限满后开始计费,这两或三个月的交房期间由开发商补贴给物业公司。
总的来说,物业费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物业公司只要进场就应该收物业费,关键是物业费由谁出?
交房那天。
管按揭干什么?
你什么时候入住什么时候享受各项物业管理,也就什么时候缴费。
没有交接,你就无法入住,你就早8年缴了款也不用你缴物业费啊。
此外你可以这么理解,没有交房手续,这个房子就还不是你的,你也就不具备该房所应付的义务和具有的权利。
此外,还要看看你当初的购房合同上是如何写的,如果没有写明,那就是交房那天开始。
楼上的对这条理解有问题,没有交付给业主的由建设单位缴纳,业主和开发公司并没有办理实际的交付手续,也没有签订任何的交付文件,而且是因为开发公司的原因造成延期交付,物业费是该交,不过是开发公司交,你只需从实际交付之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就可以了
一般而言是从住户收到入伙通知的那日计算,与交房日相差没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