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5月1日开始执行200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该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
二、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
三、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930.6元;
四、2005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35.80元;
五、2005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823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14098元,采矿业27353元,制造业14526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1794元,建筑业16658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3175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525元,批发和零售业14320元,住宿和餐饮业12017元,金融业30134元,房地产业1587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39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426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207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031元,教育18749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1857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2375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9376元
目前认识损害赔偿已经统一,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