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定了运输合同。此合同约束乙和丙,所以,此合同与甲无关。乙对甲负责,丙对乙负责)
(2)不合法。7万元包括2倍定金和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二者不可同时使用。】
一,选择定金,则为2倍定金4万。(由于2万的定金,没有超过主合同20万标的的20%,所以,2万定金全额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是收定金一方违约,所以,应当2倍定金偿还另一方。)
二,选择违约金,则为3万。
另外,这个问题还牵扯到违约金多少的考虑,只是题中没有给出确定经济损失的具体的条件,但是也应该考虑这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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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有三四年没有碰法律了,可能有疏漏之处,以上仅供参考。
(1)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甲要求乙支付7万元的要求不合法,因为甲实际是在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而根据法律,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同时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乙提供不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他认为是不可抗力,然而案例中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自然规律等等。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该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甲和乙是当事人,丙是第三人。
(2)甲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定金和违约金两者是并列的关系,只能选择其一。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分别对违约金和定金的阐述,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甲可以选3万,如果对方不愿意,甲可以得到4万。根据《合同法》第115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单啊。
(1)乙水泥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货送到,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
(2)甲公司要求不合法,因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