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对火灾损毁货物不承担责任。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5,B5,在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的情况下,买方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本案中,卖方备好货物后将其单独存放于上海港码头标准仓库。由于承运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于8月20日到达上海港装货,此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卖方对变质货物承担责任。根据CISG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部分货物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而发生变质,卖方违反了35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1,不承担责任,依据FOB术语交易的,超过约定期限,承运人未按时到达接收货物的港口,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2.承担责任,因为卖方的包装方式不符合约定行驶而导致的损失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