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永久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在租赁合同中,要确定合同的主体,在签约时务必要认真审核出租人的资格,要核实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确租赁物等等。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土地租赁与土地承包是不同的概念,土地承包,是租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村民集体所有,要召开全体村民大会,须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对外承包,最长不超过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属于违法签订,没有法律效益。可组织村民去镇政府投诉,上方等。要求解除合同,回复原状,继续种地。
如果是组里的机动地,且签订合同时间在2003年3月1日之前,上任组长可以直接与别人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如果是2003年3月1日之后,则要经过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同意并签字。如果不是机动,则应该由承包人直接与租用人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你所提出的问题,刚好有处在那个时段,就要看月和日了。之前村组机动的承包合同,没有类似的规定。
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只需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用地单位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各项补偿应该由组里制定一个让全组村民受益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