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提问的国际私法案例,各位大侠帮我解答下,给出具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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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5.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奋进”号货轮1986年8月16日至8月23日在泰国 曼港第7号泊位卸货。8月21日,装卸工正在卸货时突降阵雨,船方迅即关闭各舱,但第二舱 舱盖板滑轮插销在关闭时突然断裂,舱盖板无法关上,致使香港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贝克公司所 属货物部分湿损。泰国亚东船务有限公司理货员于事故当月出具了卸货报告,证明货损包数 为267包,货损程度为轻微湿损,折成全损的15%计算,损失金额计2363.21美元。作为受损 货物的保险人,香港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有关规定,于1986年10月25日向被保险人贝 克公司赔付了48735.32美元,并根据被保险人签署的权利转让书,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香港某保险公司认为货物损失应由作为货物承运人的船方负全部责任。因为根据提单第 3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将适用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 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而《海牙规则》关于 承运人责任的第3条规定:“1.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2.除第4条另有 规定外,承运人应当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口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凡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失,除《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的免责 事项外,均应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为此,香港某保险公司向上海某远样运输公司提出索赔。
在向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香港某保险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其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依据《海牙规则》做出了判决。
问题:1.什么是“意思自治”原则?
2.我国法律对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6.香港公司A与香港公司B均为香港法人,因贷款合同发生纠纷。贷款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贷款用于在中国G市的合资企业。
假设1:A与B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院管辖条款。现A在中国G市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该贷款已投入到在G市经营的合资企业中,B对G市法院管辖权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问: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假设2:A与B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A向中国G市人民法院起诉,B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问: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假设3:A与B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发生纠纷后,A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则以贷款合同无效,贷款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亦当然失去效力为由,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问:B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