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要求甲男做亲子鉴定,但甲男必须证明男孩丁非自己亲生,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认为男孩丁系甲男亲生。根据我国证据法,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亲子鉴定报告属于第五类,鉴定结论。只要甲男有其他证据证明男孩丁非自己亲生,就可以不做亲子鉴定,计生部门也无权强迫甲男做亲子鉴定。
有权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拒绝做鉴定可认定那孩子是甲男的,因为怀孕是在甲男与乙女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生的孩子,除非能证据不是的,那就可认定是甲男的孩子
那他就是超生,那就要处罚
另外,做亲子鉴定,不可能对他本人名誉的损害,只能更好的恢复他名誉
他不肯作,我也认为孩子肯定是他的
计生部门是无权这么要求的,但甲要证明
有权要求其做亲子鉴定
bu n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