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科目汇总表时,首先应将汇总期内各项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总账科目填列在科目汇总表的“会计科目”栏内;其次,根据汇总期内所有记账凭证,按会计科目分别加计其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将其汇总金额填列在各相应会计科目的“借方”和“贷方”栏内。按会计科目汇总后,应分别加总全部会计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进行试算平衡。按汇总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
1.全部汇总。是将一定时期(10天、半月或一个月)的全部记账凭证汇总到一张科目汇总表内的汇总方式。
2.分类汇总。是将一定时期(10天、半月或一个月)的全部记账凭证分别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的记账凭证和转账凭证进行汇总。
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科目汇总表时,可以设置“科目汇总表工作底稿”,先将本期记账凭证中各总账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在“科目汇总表工作底稿”中记录、汇总,期末将“科目汇总表工作底稿”中各总账科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分别抄在科目汇总表相应总账科目的“借方”和“贷方”栏内,从而提高编制科目汇总表的及时性。
首先:将汇总期内各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填制在会计科目栏,为了便于登记总分类帐,会计科目的排列顺序与总分类帐上的顺序一致;
然后,根据汇总期内的全部记帐凭证,按会计科目分别加总借方发生客和贷方发生额,并将其填列在相应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和“贷方金额”栏;
最后,将汇总完毕的所有会计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和借方发生额汇总,进行发生额的试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