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有补偿吗?

2024-11-22 13: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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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要求补偿的,员工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脊老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配野滚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扩展资料:

辞职步骤

第一步写辞职信

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用语。

也可以再加上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推荐合适的接班人等内容,但措辞和语气一定不能过激,以免白纸黑字上留下对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和主管详谈

这是离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离职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支持,关键还得看这一步。在和主管详谈之前,必须准备好离职的充分理由。

如果你平时的工作表现还不错,或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谈话中主管很可能会挽留你,而你必须用得体的语言去应对,想方设法表明你的立场,并坚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辞而别,那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第三步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谈妥了具体离职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就应该开始着手交接工作。在公司还没找到合适的接替者的时候,你应该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来了之后,你仍必须将手头的工作交接完毕才能离开公司,以尽到自己的最后一份责任。

第四步人事手续

决定离职之后,会有一系列人事手培余续要办,一般来说是由原单位开出退工单,并将你的档案转出。另外还有你的养老关系和房屋公积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转移。

假如你已经找到了新单位,那么只要将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单位即可,假如你是待业或者出国等等,那么就必须咨询有关部门后妥善处理,以免将来你需要用到这些关系的时候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编制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辞职

回答2: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握简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弯散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段闹裤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3:

  辞职没有,辞退有补偿,我找了相关文件。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2]18号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搜大迹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世并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仿伏》,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辞退证明书
  2.辞退费发放证明
  3.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4.被辞退人员接收函
  5.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
  6.工资转移证

  附件一
  第___号
  辞退证明书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__款,经研究,决定辞退__同志。辞退从__年__月__日算起。

  __年__月__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1.单位留存一份;2.被辞退人员留存一份;3.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
  (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五、辞职规定第六条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
  六、辞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边远地区”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064号)中所划定的地区。
  第(三)款“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如何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六)款“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七、在处理流动争议时,当地尚未成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可由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协调不了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调解或仲裁。
  八、辞职规定第九条“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九、辞职人员居住原单位住房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辞职人员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姟 ∈�⒋侵肮娑ǖ谑��酰�彩视糜诘ノ怀鲎室��娜嗽薄
  十一、《辞职申请表》、《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辞职证明书》、《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辞职人员接收函》、《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辞职规定和本通知。
  附件:1.辞职申请表
  2.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
  3.辞职证明书
  4.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5.辞职人员接收函
  6.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
  7.工资转移证
  1991年5月31日

  附件一:
  辞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及隶属关系 工资情况 基础工资
  民族 参加工作年月 职务工资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工龄津贴
  外语水平 专业 其它
  政治面貌 婚否 合计
  家庭住址
  本人简历
  辞职原因及去向

  辞职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单位在“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辞职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属实。

  2.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单位在“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是否批准其辞职。

  3.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四)款,人才流动机构在“单位或人才流动机构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1.单位留存;2.报送上报主管部门;3.报送人才流动机构;4.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二:
  第 号
  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
  已将________________同志的档案材料共____册转往_________
  发出机关(盖章)
  签发人: 19 年 月 日

  第 号
  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
  ____:
  兹将____等 同志的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内所列目录清点查收,并将回执退回。
  发出机关(盖章)
  19 年 月 日

  回执
  ____:
  你处19 年 月 日转来的第__号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中所开列__等 同志的档案材料共__册,我处已于19 年 月 日收到,经清点无误,现将回执退回,请查收。
  收件机关(盖章)
  收件人: 19 年 月 日

  附件三:
  第 号
  辞职证明书
  兹有______(单位)____同志,于__年__月__日,向该单位申请辞职。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__条第__款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__条第__款,经_______(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审批)、该同志从__年__月__日起辞职。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书一式三份:1.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留存;2.个人留存;3.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四:
  第 号
  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兹有___同志,于__年__月__日辞职,现到______(单位)工作。根据《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审定,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特此证明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书一式三份:(1)给接收单位;(2)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留存;(3)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五:
  第 号
  辞职人员接收函存根
  我单位同意接收____来工作,现向_________(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接收函。

  (单位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第 号
  辞职人员接收函
  ______(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经研究,同意接收____同志来我单位工作,请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我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第 号
  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存根
  ______(单位)《辞职人员接收函》(__号)悉,现出具____同志的工作介绍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第 号
  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
  你单位《辞职人员接收函》(__号)悉,现将____同志介绍给你单位。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第 号
  工资转移证(存根)

  姓名 性别 辞职前职称、职务
  类别\工资情况
  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 其它 合计
  辞职前工资情况

  档案工资情况

  原工作单位

  接收单位

  备注

  填发单位: 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回答4:

是你自愿辞职的,单位没有任何补偿。又不是因为公伤阿什么的丧失工作能力了,单位才给与补偿。

回答5:

一年工龄可以补偿一个月工资。7。8年也就7。8个月工资的补偿费了,少得可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