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的话,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你所说的情形是不合法的。
对于离婚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协议也可以诉讼。在通常情况下,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双方竞价,出价高的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由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如果乙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平分共同财产并取得应有的补偿的话,可以协议,免得劳民伤财。如果协议不成,只有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
补充问题: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就可以认定是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的名下。
1、因为产权证上是甲的名字,所以这房子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是甲的
2.协议,因为从法律上讲,乙是得不到这两套房产的
我觉得两套房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分的,
应该寻求法律途径
1.要看房屋出资是夫妻共同出资还是甲一人出资,如果是甲一人出资就属于甲个人财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那么乙也有所有权的
2.乙应该选择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