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宏困派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尺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选拔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开蔽贺展。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副省级城市指标单列,选拔工作单独开展,人选由所在省统一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推荐人选须经过专家评议程序。除涉密人员外,必须经过公示。公示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范围内开展,要确保群众的监督和知情权。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推荐的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报国务院。
发给给国家作了重大贡献的人,或国家学科带头人,全国劳模,全国优秀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
所谓有特殊贡献的人,原来每月1000,现在多数是一次性的,五千,一万。
比较知名的专家学者教授等
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神颤事部颁发政府游哗败特殊津贴证书,由国芦闭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如下: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姿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二、关于政府特殊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中国哗册棚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乱则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