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请求帮助

2024-12-27 0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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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误工费的,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可以。
  2、陪护一般情况下是一人,可以要求一人的陪护费。
  3、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赔偿。
  (二)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北京一般按照每天40元计算。但是护理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北京标准为上年度六个月平均工资, 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507元,丧葬费为23253.5元。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二)营养费:根据实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回答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伤者可以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各项损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才能够得到法院或者保险公司的认可。否则司机赔偿了您的损失以后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些数额和项目,司机就不能获得等额的理赔款。实践中,索要这些赔款确实应该提交误工证明,如果工资数额高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还需要提交完税证明。关于以后休息可能误工的损失,可以由医院开假条,证明休假时间,对照工资收入水平索要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