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类白酒15%。
现在实行复合计征,0.2*35000*(1+10%)/(1-20%)*20%+0.5*400
答案错了
除以一万是按计量消费税由每斤(500克)0.5元换算成万元。
除以要除以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