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商务部决定禁止的程序依据是什么?

2024-12-24 16:51:2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以下简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依法禁止该项集中。

商务部经审查,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并据此作出上述裁决。

商务部历时半年作出裁决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

2008年12月20日,商务部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据上述规定,对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商务部应最迟于2009年3月20日之前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最终作出禁止该项集中的裁决,距离法律规定最后期限还差两天。

就商务部所作的裁决,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关注和研究反垄断法,并创办了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的冯江律师认为:商务部所作出的裁决,首先在程序上完全合乎反垄断法的规定,没有逾期,也没有超出职权范围。

冯江律师认为:商务部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反垄断审查,依据的是《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六项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从审查标准方面来看,《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商务部主要采用了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的客观“效果论”标准。

冯江律师认为,商务部所作出的裁决是合法的,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晓晔教授也认同上述观点。在王晓晔教授看来,此次收购被否决,对汇源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待观察。但纵观这个裁决却具有深远意义。通过该案,不仅使老百姓对《反垄断法》更为了解,而且也引起企业更加关注。

“可以说起到了典型的示范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伟也给出了极高的评价。

两大企业并购案曾遭遇多重阻力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人们关注已有半年之久。

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首次对外发布公告,称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可口可乐公司是世界饮料行业名副其实的“跨国巨头”,其中在中国果汁市场,可口可乐占有9.7%的市场份额,紧随汇源果汁之后。

汇源果汁,占据国内果汁饮料市场的“龙头老大”地位。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显然是一起“强强联合”的收购案。该交易一旦达成,将成为可口可乐迄今为止在中国金额最大的一笔收购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9月3日宣布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刚好遭遇反垄断法。这起收购案不仅引起财经界的关注,同时更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争议。

第一股阻力来自中国民间。

尽管可口可乐与汇源方面都宣称并购不会影响汇源的品牌和生产,但是中国民众还是发出了保护民族品牌的呼吁。网络上关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议论一度白热化。

新浪网当时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近8成参与调查的网友反对此项并购案;超过7成的网友认为并购涉嫌外资消灭民族支柱企业。

尽管可口可乐方面一再宣称会继续保留汇源品牌,汇源果汁董事长也宣称品牌不应有国界,但网友的反对声浪并未止住,媒体也依然质疑“可口可乐或将一统果汁市场”。

第二股阻力来自同行。

有报道称,该并购案宣布后,曾有多家企业聚集商讨,准备联名上书商务部反对此次收购。理由是可口可乐和汇源合并之后,将垄断一半以上的销售渠道,加上可口可乐的财力支持,其他企业基本没有生存空间。

而真正的阻力则来自法律。

如果早几年发生该起并购案,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和实施,那么这起跨国并购案并不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查批准,双方企业即可做主。而该起并购案刚好发生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一个月之后,所以该起并购案能否最终成立,就必须报国家商务部审查。

可口可乐和汇源公司均表示接受裁决

3月18日晚,可口可乐公司宣布,由于中国商务部公布了不批准对汇源果汁业务建议收购的决定,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将不能继续有关收购行动。汇源集团18日晚发出声明称,汇源集团尊重商务部关于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要约申请的批复。

“其实,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可口可乐或者汇源公司表示不服,那么还有救济的途径。”吴宏伟教授在回答记者可口可乐公司还有没有其他途径时表示。

然而,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均表示尊重商务部的裁决,表示他们已经放弃了继续并购的念头。

回答2: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回答4:

反垄断法

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回答5: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条件包括如下两个方面:首先,从定性角度看,交易必须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集中。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次,从定量角度看,集中必须达到一定规模,集中参与方的营业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这些标准主要是:(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要求。
  在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