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兵体检尿检合格标准: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1)外观透明,淡黄色;(2)pH值为4.5~8.0;(3)尿比重为1.003~1.035;(4)尿蛋白阴性至微量;(5)尿酮体阴性;(6)尿糖阴性;(7)胆红素阴性;(8)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9)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