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收集的证据,包括 会计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
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
1.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
2.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
3.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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