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富认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为夫妻的共同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消费、运营、投资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富,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夫妻对共同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如工资和奖金、从事消费、运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一切。这一规则标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富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富和夫妻另有商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富,均归夫妻共同一切,夫妻双方享有对等的财富一切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一切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依据本条的规则,我国的夫妻共同财富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富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构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富,婚前财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富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富,既包括夫妻经过劳动所得的财富,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富,当然,法律直接规则为个人特有财富的和夫妻商定为个人财富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富权益的获得,而不请求对财富实践占有,假如一方在婚前取得某项财富如稿费,但并未实践获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同理,假如在婚后出版社容许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4.夫妻对共同财富享有对等的一切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益,承当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富的处分,除另有商定外,应当获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富,推定为夫妻共同财富。
6.分割夫妻共同财富,准绳上应当均等分割。依据消费、生活的实践需求、财富的来源等状况,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富的详细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绳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假如分割遗产,应领先将夫妻共同财富的一半分归另一方一切,其他的财富为死者遗产,依照《民法典》处置。
包含了共同财产的纠纷权,同时也包含了工资,奖金的问题,同时也包括了房屋,汽车,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还有彼此在生活中挣的工资,等等。
夫妻关系中双方的财产,而且双方一起赚得的金钱,并且赐予双方的内容,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就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夫妻双方对这部分财产共有,且都有支配的权利,但是有例外的,比如说继承的遗产指明为单人继承,那么这个遗产就是属于他的私人财产,离婚的时候是不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