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标规定,辐射剂量限值要从职业照射与公众照射两块考虑
B1、职业照射
B1.1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B1.2 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6mSv;
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c)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
B2 公众照射
B2.1 剂量限值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
到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
B2.1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于1mSv以下。
参考来源:2003年4月1日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其中的附录B《剂量限值和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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