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胡海风是某小区业主,并与某公司签订了入住合同。某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先后制订了《小区入住须知》、《小区管理规定》、《门卫岗位责任制》、《关于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摩托车进出小区专项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在小区内公布。《小区管理规定》要求小区内住户每年向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200元,由某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养护、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提供服务。
某公司在发布以上规章后,便开始向小区住户收缴物业管理费,但胡海风一直未交纳。2008年6月24日,胡海风中午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锁就停放在小区内,等下午上班时,胡海风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便立即报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未破案。6月27日,胡海风向某公司交纳了200元的物业管理费,之后便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胡海风的经济损失。
[专家点评]
胡海风在摩托车失窃前并未将摩托车钥匙或行驶证交付给某公司,而某公司也未对胡海风出具取车凭证。显然,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该车辆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某公司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表明某公司已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履行了管理职责,胡海风摩托车被盗纯属意外事件,某公司对此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也未违法,更无侵害胡海风财产的事实。所以,某公司对胡海风的摩托车被盗并无责任。相反,胡海风摩托车被盗恰恰是因为胡海风未遵守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自己对车辆疏于防范,未停放在自己车库,也未加防盗锁,结果使摩托车被盗,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后果完全应当由胡海风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