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孤儿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拓展资料:
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参考资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央人民政府网
孤儿的标准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你这个不属于孤儿。
拓展资料:
孤儿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gū ér。指失去父母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出自《史记·赵世家》:“於是 景公 乃与韩厥谋立 赵 孤儿,召而匿之宫中。”
参考链接:
孤儿-百度百科
不算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国内收养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国内孤儿主要在西藏、青海、甘肃等地相对较多,每个省市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西藏、青海等有一些民间孤儿院,大部分没有民政部门审批,但是一直在从事孤儿慈善事业。随互联网的发展,来自社会各界的援助和关爱越来越多。国内较早出现孤儿援助机构是1993年启动的慈爱孤儿援助中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孤儿
孤儿是指死去父亲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扩展资料:
一、国内收养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孤儿
关于孤儿的立法脉络。
在中国的法律里面,只有两个法律提到了“孤儿”,一是《收养法》(1998修订);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收养法》(1998修订)有五处提到了“孤儿”概念,分别在第4条[8]、第5条[9]、第8条第2款[10]、第13条[11]和第17条第1款[12]。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在第43条第2款规定中也提到了孤儿,该款原文为:“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两部法律都提到了“孤儿”,但是,都没有对“孤儿”进行界定。
另外,在民政部发布的一些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里,也多次提到孤儿,有的也试图界定“孤儿”,但是,总体上来看,这种界定还是不够清晰和统一。
民政部1989年5月5日《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已被2000年11月10日的《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所废止)里提到,“孤儿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规定:“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001年3月1日民政部实施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规定,“2.1儿童指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2.8规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儿童。” 结合起来理解,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等十五家单位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 。”该《意见》还列举了六类孤儿的安置形式,甚至包括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和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孤儿的界定主要从两个角度看:年龄和监护状态。
年龄界定标准:
从年龄来看,目前有四种界定方法:不满十四周岁,十四周岁以下,不满十八周岁和十八周岁以下。关于以下和不满的区别,我个人认为,是民政部门语言不够严谨造成的。实际有意义的,可能主要是14和18两个年龄的区别。之所以出现14和18这两个年龄,主要原因在于,《收养法》仅适用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却适用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原来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孩子与收养联系比较紧密,所以,民政或社会福利机构在界定未成年人时往往以14岁为界,而近些年来,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逐步普及,民政部门在界定孤儿时已采用18周岁的标准。年龄的标准不仅仅意味着数字的改变,实际上意味着接受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范围的扩大,所以说,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种进步。
监护状态界定标准:
从监护状态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对孤儿做任何年龄和监护的限定。《收养法》虽然没有做界定,但从其多次提到“孤儿”时的限定语来看,如“丧失父母的孤儿”,似乎可以望文生义的推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从民政部门的一系列规定来看,关于如何从监护的角度理解孤儿,是一种越来越宽松的理解,这意味着政府正准备对未成年人承担更多的职责。
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标准。最早的关于孤儿的界定,是与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的未成年人的范围或者说能够进入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基本相对应的。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规定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也就是说,丧失父母死亡或是父母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才是孤儿,才有可能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或国家监护。即便这样一个规定,也已经比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监护顺序提前了很多。之所以用“有可能”的状语,是因为实践中,不是所以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都能进入国家监护,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前一顺序能担任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就会由父母的亲友先担任监护人。
1995.10.18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中提供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全国现有孤儿10万人,其中2万多人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
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标准。2000年以后,民政部门对孤儿的界定趋向于更加宽泛的标准,这表明民政部门在儿童福利政策上的一个转型,即由补缺型往普惠型转化,也表明中国政府为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而承担更多政府职责。2006年3月29日,在前期对孤儿数量和生存环境调研基础上,民政部等15家单位联合通过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首次对孤儿做了非常广泛的理解。这里的孤儿不仅仅限于国家监护的孤儿,从《意见》里列的六类安置形式来看,孤儿还包括处于监护状态待定、监护不称职、暂时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
拓展资料:
孤儿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gū ér。指失去父母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出自《史记·赵世家》:“於是 景公 乃与韩厥谋立 赵 孤儿,召而匿之宫中。”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 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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