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由下列人员按照顺位担任其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而A的残疾证已填写监护人为姐姐,则初步证据表明监护人为其姐姐。若其他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确定监护人,按照上述顺序进行。
若没有重新确定监护人,则在A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且确实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姐姐有权代为处置有关财产。
综上,针对你的问题:
1、残疾证上面的监护人是否有法律效力,实际点说就是对其房产有没有处置的权利?
具有初步证明力,也就是说,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或未经重新确定监护人的,应认定残疾证上面的监护人,那么在保护A财产权益的情况下,监护人有权代为处置财产,包括受领拆迁款项等等。
2、其年满18岁的儿子是否对其房产有处置的权利?
由于A尚健在,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其儿子抚养权归其前妻,儿子对A未形成赡养关系,更非依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享有房产处置权。
3、如果都有,应该听谁的?
首先应明确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后,听监护人的。
4、因为担心其儿子到时候拿房子的时候很爽快,但是又把他有精神病的父亲不顾,依旧丢给A的兄弟姐妹,对与其儿子这样的行为,有什么办法?
可申请法院认定A为无行为能力人并证明其患有精神病,再申请确定监护人,可在A的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当中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应该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