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反申请。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规定1.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2.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