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如果是未经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由甲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甲方赔偿之后,可以向乙方追偿。
乙方如果是经过注册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甲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