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中介带买方看房,一旦客户流露出购买意向,中介往往会趁热打铁,说服买方支付意向金并要求签订居间合同,而且会解释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如果买卖不成还会退还。但等到买方不想买要求返还时,中介却说已交给卖方变成了“定金”,如果反悔会被没收。
(二)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跳中介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买方看房时签了《看房确认单》,看了房以后,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后,为了规避中介费,买卖双方先协议终止合同,再跳开中介直接成交。
(三)因合同无效纠纷;
比如在没有征得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下私自卖房的行为。
(四)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例如买方付了定金后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发现房子渗水,这些情况在第一次看房时没有发现,买方于是提出退房,但此时房东不肯退还没收定金。
(五)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比如某人找人假扮产权人,并持产权人的身份证和产证通过中介出售房产,也安排了看房,中介通过一般的审核和调查不可能了解产权人系假扮,那么中介就不用承担责任。
(六)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第一种,卖方明确表示将房屋卖给中介,中介再卖给第三方。
第二种,卖方委托中介以不低于一定价格(如200万元)出售,而中介售价高于委托价(如210万元),则双方成立委托代理销售的关系,如果双方对溢价部分(即10万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该溢价部分应当归卖方。
第三种,在第二种情况下,如中介按最低委托价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将房屋加价卖出获利的,则委托人可主张溢价部分。
(七)因签约过程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中介人员良莠不齐,一些中介业务员不按规范操作埋下许多纠纷的隐患。比如:签了合同后不给正本而只给复印件、私收中介费、找“托”抬价、故意隐瞒房屋的信息、引诱甚至欺骗客户交纳定金、将各方交纳的税费故意算错等等。
(八)因混淆居间及代理行为引起的纠纷
中介从事居间服务,但也有一些时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此时中介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不能将中介实施的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混为一谈。
(一)消费者选择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前应查看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验;
(二)对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要认真审查,如发现有不公平之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改正;
(三)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卖房的,应明确委托权限和违约责任,并认真审查中介公司代签的合同及核查所有手续,以防隐瞒价款等行为;
(四)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均视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对方;
(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购房者应当亲自办理,这样房产买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才有可能被发现并及时解决。
其实怎么避免就是一句话找一个正规的房产中介,房产中介公司满大街都是怎么找呢,最好是找连锁的有点名气的,这种都是规模比较大的,例如菁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