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要办理批准手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村委会选址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经过村民小组批准,经村委会批准,经农村建设规划中心批准,经乡政府批准,经县国土资源局,经县政府批准,最后,拿着批文建盖房子,盖好之后,拿着批文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