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
企业职工工亡去世,去世前其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工亡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即:职工在工亡去世前其配偶女未满55周岁,但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若(3级残疾)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亡赔偿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文件依据: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