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1:居住用地七十年,科技、文化:根据《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体育用地五十年。
2:教育、旅游、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娱乐用地四十年。
3:工业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4: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