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标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其基本义务。但是在现实中,往往会有很多承租人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或是拒绝缴纳租金。对于这种现象,出租人应该怎么处理呢,首先建议大家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当然,协商和调解都不成的话,出租人就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且解除合同后,出租人依然享有向承租人主张收取租金的权利。因此,遇到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或是拒绝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1)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2)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3、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