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有无业主委员会,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条件。在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保护业主合法权利,执行先期物业合同,业主应按先期物业合同交纳物业费。当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物业应按《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和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如该物业被业主大会选中,应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合同,业主应按新签订的物业合同交纳物业费。现在物业都不和业主委员会办交接、签合同。办事处、房产住宅局说是指导,对此根本不管,这是不作为的具体表现。按理说,业主和物业就是合同关系,没有物业合同,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交不交物业费的根据,是有没有物业合同。小区物业的更换,要通过全体业主,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的。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如符合条件,应尽快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否则,保护业主合法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话。
物业费是否可以不用交,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