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保户”意外死亡不涉及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其提前死亡所导致未来继承财产减少而给予的一种补偿,即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造成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国家赔偿法》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物质性损害赔偿,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了此规定,确定其内容是收入损失赔偿,性质是财产损失赔偿。
“五保户”自身不能创造价值,完全靠“五保”生活,其意外死亡不会给任何人或组织的未来收入带来损害。死亡赔偿金既不是精神抚慰金,也不是遗产,更不是命钱。因本案有“五保户”、代履行义务等诸多因素影响,其死亡有其特殊性,与其他人意外死亡有本质不同,不涉及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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