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征收是房屋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产权不明或产权有争议造成被补偿人不确定。
因此无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逾期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决定书中明确了补偿金额和安置方案,及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
征收人的补偿决定经法院裁定生效后,征收人可以依据裁定书规定组织强制搬迁,实际居住人可搬至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中居住或临时过渡居住。
房屋的产权争议,由主张产权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确权,经法院审理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的定处理好现有居住人住房安置事宜。
取决于人民政府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