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后符合法律规定允许建立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建房。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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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农村,大多数人在建房或买房,生活条件由一户一房改善为一人一房,导致农村出现了一种普遍现象,即“空巢”现象,表现为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国家出台了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新政策。如果农民不按照有关规定建房,在某些情况下会面临罚款或拆迁,所以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虽然国家限制了农村房屋的建设,但并不意味着农民不能建房。要在农村建房,必须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无论你是想重建旧房子还是重建新房子,你都必须符合当地的建筑计划。农民必须注意以下建筑条件:一。在建设住宅基地前,必须申请批准,并确保在建新房在批准范围内;2。必须符合“一户一房”的条件,经批准入户的家庭可以合理合法地新建房屋;三。老房子基地被判为危房,可以建新房;四。整修老房子的地基。
根据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房屋高度必须在2.6-3.0米之间,底层高度不得超过3.3米,每套房屋高度不得超过3.3米。否则,这是违法的。实际建筑情况可根据当地政府的建筑规划确定。2。新建建筑面积超标农村宅基地的建设面积必须符合当地批准的范围。如果超过标准,将受到限制。三。非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农村宅基地建设必须是当地村集体成员。如果是外地人或者户口,就没有资格在本市建房。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农村宅基地建设必须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建设地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否则将被拆除。
虽然国家对农村建房有限制,但如果按照国家宅基地建房规定新建住房,不仅没有限制,而且还有相关补贴。其中,农村贫困户、低层次保障户、五户保障户和残疾人户可获得6500万元的新建住房最大补贴;对于打算在城市定居的人,自愿退出霍姆斯戴德酒店的农民最高补贴为100000元。这对农民来说是个好消息。
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后符合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建房,否则无权申请建房。
《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用不着申请,直接盖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