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局做的证人证言因为害怕,做了伪证,还可以翻供吗

在公安局做的证人证言因为害怕,做了伪证,还可以翻供吗
2024-12-18 01:47:2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可以的,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事实。如果前次陈述不真实,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如果证人陈述虚假的事实,是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证言未经鉴别和查证核实以前,绝不会轻易相信。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主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知道的。是他自己亲自看到、听到的,还是听别人告诉的。如果是证人亲自耳闻目睹的,这属刁:原始证据,相对来说,其真实性大一些,但也要进一步查明证人感知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证人的感受能力,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是证人听别人讲的,这属于传来证据,应当按照证人捉供的线索,去寻找直接见闻者进行询问,收取原始证据。如果直接证人已经死亡或者因故无法找到,应当将这种证人证言和案内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对照审查,经查对核实以后,也能作为证据间接地证明案情;如果是证人凭自己的主观怀疑、猜测,或者是道听途说提供的证言,不能说明自己所反映事实情况的确切来源,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其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只能作为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的线索。 2.审查证人与案件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有作伪证的动机。在诉讼实践中,由寸: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为了加重或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入的罪责,证人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例如有的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可能提供不真实的证言;有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矛盾,甚至私仇,就可能提供虚假证言,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有的证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为了谋取私利,也可能提供虚假证言;有的证人与案件有牵连,害怕把自己牵连进去而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等等。因此,查明证人与案件的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弄清证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动机,是审查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 延伸阅读:证人的条件及权利义务是什么?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如何认定其效力 3.审查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扰影响,即查明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证言的。一般来说,证人在没有思想顾虑和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自然地提供的证言,比较准确,真实可靠。如果证人受到别人的指使、收买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压力的影响,或者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采取了威胁、引诱、欺骗、暗示等非法的方法,在这些情况下,证人提供的证言就可能失真。因此,查明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外界的干扰影响,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重要方法。此外,还要审查证言笔录是否完整,有无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证言笔录不符合法律要求,证言就没有法律效力。 4.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情况的反映。真实的证言应当是合情合理,没有矛盾,符合客观实际的。伪证和错证本身是不合情理的,会漏洞百出,存在矛盾,经不起查证。所以,如果发现证言中所提供的情况前后矛盾,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同时,还要审查证言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证言中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对查明案件事实有什么证明意义。因为证言中的"大概是"、"可能是"、"也许是",等等,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内容,是没有证明力的。对证言中不合情理、有矛盾的内容,应向证人作进一步询问。 5.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查明有无影响证人作出不正确证言的因素。这种因素一般应从主观租客观两个方面去分析。主观方面,即证人的自身状况。例如证人感知事物的能力低、记忆力不好、表达能力差,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者在发案时心情过于紧张或精神过于分散,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证人正确地感知、记忆和表达客观事实;客观方面,即外部客观环境和条件。例如案发时天黑、距离远、声音小等自然条件都会影响证人正确感知案件事实。因此,审查证人证言时,应当仔细审查有无影响证言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果发现疑问,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还可以让证人辨认、对质或者对证人的能力进行鉴定等,以便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的判断。 6,审查证人证言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内的其他证据应当是一致的,不矛盾的。
而作伪证的主要方式有:(1)对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2)对有关证据做虚假辨认;(3)伪造证据;(4)故意做虚假翻译等。
伪证者在主观上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伪证者明知其虚假证明/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隐匿重要证据而为之。

回答2:

  如果在派出所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的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说明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如果在派出所的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回答3:

1、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作了排除的规定。对于证人证言具备法律效力,需具备:相关性、真实性、法律性;
2、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以上300000 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 日以下。
3、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对于作伪证构成犯罪的要件是: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是做伪证且在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的情况下而仍然做伪证,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对于问题中的“害怕”,不知是否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4、笔者建议:主动向公安机关进行坦白做伪证的原因,并提供真实证言,同时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可向公安机关需求庇护!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