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类型

2024-11-25 0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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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机构的类型由于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关键作用,风险投资机构要由一些具备各类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组成,同时其所有权结构要提供一种机制,使 得投资者与提供专业知识管理技能的人得到合理的相应回报,并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为适应风险投资体系的这种要求,经过国外几十年的发展和选择,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十多类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方式,在整个风险投资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主流模式——有限合作伙伴
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沉浮之后,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制成为机构形式的主流。在这种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中,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这种合伙制的主要出资者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常负责提供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而主要经营管理者称为主要合伙人,主要合伙人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统管投资机构的业务,同时也要对机构投入一定量的资金。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将从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中按10%~30%的比例提取报酬。这种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一般是7~10年,但主要依据公司投资生命周期和主要合伙人的意愿。
主要合伙人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但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1%),而取得的回报很高(总利润的20%加管理费)。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一方面用合同条款对主要合伙人进行约束,同时也进入董事会对重大决策施加影响。美国的私人投资者往往扮演主要合伙人的角色。这些私人投资者即真正意义上的风险资本家,既有风险投资的经验,又有管理的专门技能,而且有很强的冒险精神与追求高回报的欲望。其操作方式则一般为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投资者以股东身份控制该公司,再以该公司作为主要合伙人来发起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人则往往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以至银行等等,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一般有限制(高限与低限均有)。这种所有权结构靠精心设计的各类合同来保证,是一个相当精巧的机构设计方案。
这种结构当然是与美国充分发育的资本市场以及特有的税制相联系的。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之所以经常采用有限合伙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这一结构保证了它们的免税地位(如采用公司形式则需交公司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有2~5个合伙人,大一点的公司常雇佣2~5个产业分析人员,并聘请一些兼职分析人员,机构规模在5~10人之间,最多不超过30人。其资金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富有个人和大公司,以私募形式征集,主要投资于获利阶段以前的新兴公司,通常是高科技公司,一般在企业成熟后即以上市或并购等方式撤出。
合伙人的集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金制,即大家将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另一种是承诺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待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主要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则无需直接管理资金。这种方法对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都十分有益:对有限合伙人来讲,可以降低风险;对主要合伙人来讲,省去了平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所以后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所采用。
(二)个体投资者
个体投资者可以是朋友、家庭成员或是经济上成功的人,他们对新企业的投资可以从不足几千美元到超过百万美元。个体投资者可能只投资于一个企业,也可能同时投资于几个不同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与投资者有某种关系,譬如是投资者熟悉的领域或对投资者的业务有所帮助。在个体投资者中以天使投资者最为典型。通常,个体投资者为那些尚只有新鲜创意的创业者提供种子资金。在这个阶段,一般风险投资公司考虑到其经营准则,会认为风险过高;而个体投资者却可以为此下赌注,因为一旦企业成功所带来的收益也会很高。
(三)公开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
极少数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但投资于新企业的方式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基本相同。由于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这类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其经营情况,所以它们较后者更容易被了解。
(四)大公司的风险投资
许多主要的大公司都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形式建立了风险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在运作方式上与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相同,但目标遇异,这是由不同资金来源决定的。
后者通过培育公司,使其成功上市而追求高额回报;前者在大公司资金的支持下为母公司寻求新技术。当大公司投资于一个新创公司时,是希望建立技术窗口,或希望以后把它变为一个子公司。
(五)准政府投资机构——小企业投资公司
小企业投资公司是根据美国1958年颁布的创《小企业投资法》创建的。它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的许可、监控及资助,小企业管理局还可提供融资担保。自从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为其从小企业管理局举借的债务负责以后,提供优惠贷款和购买股票成了其“标准”运作形式,以保障尽快偿还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小企业投资公司对处于创建阶段的新创企业来讲不十分适合。在美国,还有一些类似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联邦及州立准政府投资机构。应该说上述准政府投资机构与真正的风险投资者有很大区别,他们一般以创造就业机会为主要目的,所以许多机构并不将其纳入风险投资的统计范围,风险投资家也不将其归入自己的阵营。但两者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联系,有些风险企业就是受小企业投资公司支持而发展起来的。
(六)其他衍生形式
1、产业战略基金。这项基金常为业务相近的公司所设,投资方向集中在某一战略领域,强调局部竞争优势,通常以合资方式与风险企业联手,以迅速获取科技成果。如Java基金就是由IBM等六大公司联合出资1亿美金组成,专门投资于硅谷内运用Java技术的信息企业。
2、公众风险投资基金。传统上风险基金为私募基金,1996年美国颁布了《公众风险投资基金法》,允许一些特定的风险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并对其活动作了一些具体的限制,如为了便于股民监督,一般只限于在本州集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