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选择是产权置换的模式,因为产权置换拆迁,往往都是新房还未落成,那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尤为重要,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及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特地提醒几点:
(1)、签订协议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才是征收的实施主体,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单位都不能参与征收拆迁。
(2)、关于置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含坐落的具体位置,甚至层数,朝向,房屋交付时候的质量及物业情况,产权证的办理,面积,交付日期等等均要详细约定。
(3)、关于过渡期的安置。
(4)、关于违约责任的分配及具体的违约责任。
一般会在拆迁协议中写清楚安置房在哪,如果建好了,再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选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