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写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找借款人催要,如借款人还不出钱,就需要叫借款人重写借条;没有写还款期限的借条,有二十年有效期。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问题本质上是诉讼时效问题。出借人没有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一个凭证,不存在过期问题,俗称千年文书会说话,意思是即使过了上千年,文书上表达的意思也不会变。不过,文书所表达的债权,有可能过时效,过了时效的债权,变成了自然债权,债务人可以还也可以不还,如果债务人拒不偿还,债权人失去了胜诉权,即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因为过时效而判决债权人败诉。
比如借条注明“2012年5月4日还清”,自2012年5月4日开始至2014年5月4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在此期间有证据证明向对方催要过,则从你催要的时间再向后两年,也就是诉讼时效中断需重新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