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文件公证认证

2024-12-25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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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涉外民商事诉讼公证认证的办理程序
公证认证的程序有三步。第一步,公证员公证,内容在前面已经介绍;第二步,公证后的文件交所在国外交部门认证,通常是外交部门在文件上盖章,官员签字,并写明某某公证员的签字是真实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有的国家这一步可能包含两步,比如美国,先是市或郡的书记官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州长认证签字郡书记官的身份;再比如德国,先是州法院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联邦外交部授权的行政管理局认证州法院签字书记官的身份;第三步,上述文件被转交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馆或者领馆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时会在文件上粘贴一段格式文字,兹证明前面文书上某某 国外交部(或其他部门)的印章和 官员的签字属实,该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这样才算完成。
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文件也需要履行公证手续,相比外国的当事人程序要简单一些。
就香港的公证程序而言,文件由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公证后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就算完成了公证手续。澳门的公证与此类似。
就台湾的公证程序而言,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通过中国大陆各省的公证员协会加盖转递章,方为有效。

回答2:

在我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提供外企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回答3:

涉外民事诉讼文书公证认证:
准备好需要公证的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填写一份认证申请表格
先由国际公证律师公证
其次是外交部认证
最后为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回答4:

公证机关公正,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