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能不能再补充新证据?

2024-11-04 08: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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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该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必须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法庭,开庭审理之后不得提交。
如果该证据确属“新的证据”,则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你可以参考上述标准判断你们将要补充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如果不是新证据,想利用这种诉讼策略搞突然袭击,法庭是不会准许的。

回答2:

  1、法院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
  2、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回答3:

不可以,过了举证期的话如果对方反对是不能呢个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了,只能作为补充参考资料交给法院

回答4:

应该可以补充,只是不知道为什么你们当时为什么没有同时提供证明呢,当然最后要看法院是否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