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在目前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对于给予的处分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五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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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依其性质应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该种行政处罚非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授权学校实施——结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校作出这种名为“处分”实为“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来自于《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授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比如学校规定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可以作出拘留的处分,这一眼就能看出这种“处分”超过了该法所称的“处分”的应有的限度。显然,法律授权的“处分”应该是有一个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最高限度的。那么,处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该法所称的“处分”的最高限度应该在哪里呢。
要搞清处分的性质是什么、处分的最高限度在哪里,首先需要弄清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的关系,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与处罚的比较,弄清处分的性质和最高限度。
对于学校的行政处罚是有关学校的约束条例,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还是需要自己咨询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未成年来说,即使自己犯了错误,但是只要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进行合理的处置,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中在目前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对于给予的处分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以云南省为例,根据《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帮助、挽救为主,通过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一)处分设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留校察看(半年)或开除学籍。
(二)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者,要及时分析原因,给予教育帮助;屡教不改者,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量者,给予警告处分;达两周课时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5—30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0—60次,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60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逾期两周(不含两周)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离校处理。
(三)警告处分由教务(导)主任或政教(德育)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过校务委员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由学校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正式生效前,学校应当正式将处分事实与结论通知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同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解释,以防误处。
(四)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申诉的权利,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诉,若处分不当应当及时纠正。
(五)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或一年)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当按时撤销处分。
(六)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当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当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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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开除学籍要有“硬杠杠”
6月1日,云南省陆良一中两名高中生因为在学校教学楼内“吹泡泡”和“扔纸飞机”,而被处以开除学籍、停发毕业证并记入学籍档案的处分。对于此处分,有网友惊呼“史上最牛校规”,也有人表示不解(6月4日《兰州晚报》)。
面对这两名同学因“吹泡泡”和“扔纸飞机”被开除学籍,笔者自知“孤陋寡闻”,便来个“网上搜索”,却未见着有这方面“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之法律法规。
而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义务教育法虽然是规范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但对高中教育也应该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另外,《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亦规定,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才可留校察看(半年)或开除学籍。回过头来看,云南省陆良一中这次开除这两名学生学籍,依据的是《陆良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很显然,这个“校规”是违法的。
“吹泡泡”和“扔纸飞机”,不说现在的学生,可以想见,即便是陆良一中的教师们,他们儿时在校园里也曾玩过这类儿戏。如果说,“吹泡泡”和“扔纸飞机”就被开除学籍,那于校园内跳绳、踢毽子、滚铁环,还有乱扔废纸、随地吐痰者是不是都得开除学籍。
当然,如此“小题大做”并非陆良一中独创;也曾记得,2011年11月,江苏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张某,当时还未满17岁,只是与女友在教室内接吻,被老师发现后,校方第二天对其作出予以开除的决定。
其实,此类有关开除学籍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可以断定,过不了多日,还会有学生因犯了“鸡毛蒜皮”的校规而再被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一个学生以及他们的家长来说,这可是“天大的事”。当务之急,起码是教育部门,对开除学籍要出台“硬杠杠”。这样的开除,应该是“万不得已”,能不开除的尽量不开除。这里的“硬杠杠”,应该是违法犯罪;
换言之,学生没有违法犯罪,任何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籍,这应该作为教育界的一条“红线”,一条军规铁律;如果是学生的行为“有些缺德”或“有些违纪”,那也应留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才是,不然,要以育人为宗旨的学校干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开除学籍要有“硬杠杠”
应上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但不应随便开除学生~!,这所学校念不了,可以转学的~!主要看事情的影响程度~!
希望采纳
该学生高一因一女学生出言不规打了该女学生轻微伤女生家长要求赔拾万元因伤人学生家长不同意报警经多次协商未决现有公安作治安罚款处理C末成年人丿赔款等有伤害方上诉法院处理校方认为双方未达成协议校方作劝退处理校方处理合符吗
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