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有补偿金
你好,公司是属于违法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此职位工资比原职位工资低,公司有可能是变相与解除劳动合同,你最好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摆明了是要把你逼走,你找相关的律师吧,一个人永远干不过一个企业,可以认怂撤退,也可以走法律渠道维权,不过反正你的工作是没了。这是肯定的。
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协商不成可解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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