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用我的名字我签字给他贷款了,钱我没有拿到银行批下来他就直接拿走了,现在我朋友还不上银行起诉我

了,我该怎么办呢?
2025-01-02 16:39:33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如果银行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到合同中约定的账号,那么即使你没有拿,那么也视为银行已经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你就负有偿还的义务。
至于你的朋友,因为他没有在合同中签字,不是贷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从你这里拿走欠款,这属于你和他之间的争议,银行不会因为你和你朋友之间的争议而要求你的朋友还款,他们只找签订合同的人。
这种状况,你尽快要求你朋友还款吧,不成就依据你们之间拿走款项的相关文件起诉他。

参考: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