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主要是看重婚行为者的是否主观故意和情节轻重,如果重婚行为情节轻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
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二)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2)重婚罪与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
(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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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建议
为打击“包二奶”现象
应放宽“重婚罪”界定
(香港讯)广东省家庭问题学者和法律专家呼吁当局修改《婚姻法》,放宽对“重婚罪”的界定,藉以加强打击社会上严重泛滥的“包二奶”问题。
《星岛日报》报道,为遏止日益泛滥的“包二奶”现象,广东省专家建议当局放宽《婚姻法》对重婚罪的认定条件,“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比较稳定地共同生活,就足以构成重婚罪”。
4月28日是新《婚姻法》颁布四周年纪念日,广东省妇联举行新婚姻法实施问题研讨会。专家均认为,现在《婚姻法》对重婚罪的界定过于严格,和现在社会实际情况有距离,对打击“包二奶”社会问题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专家指出,现行法令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看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是否举办婚礼、是否以夫妻自居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要举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困难重重。尤其是按照高院指导意见“有配偶者与他人需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才构成同居”,这对当事人举证构成严苛的要求。
对此,专家建议放宽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有相对固定住所、较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有规律地发生性行为)或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足以构成重婚罪。即使无法认定重婚,也可认定为婚外同居,不应以共同生活时间为限制。
一个人如果与另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登记结婚,则犯了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