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一方擅自收养的(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